會章 Constitution

保 良 局 馬 錦 明 中 學 校 友 會 會 章

 

名稱:

保良局馬錦明中學校友會(Po Leung Kuk Ma Kam Ming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),以下簡稱本會。

 

會址:

香港新界粉嶺華明路三十八號 保良局馬錦明中學

 

宗旨:

1.    加強學生與母校的聯繫

2.    知悉母校動向

3.    鼓勵學生向母校提供意見

4.    聯繫學生間的感情

 

會籍:

1.    會員:凡本校畢業的學生及已離校的老師,均可成為會員,並須繳交會費。

2.    顧問:校監、校長、現任教師均為本會顧問,可列席執行委員會之會議及會員大會。

 

會員權利與義務:

1.     權利:

會員有動議、表決、選舉、和被選權。

2.     義務:

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定。

會員須按章繳交會費;除會費及活動參與費外,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;但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,以進行有意義的活動。

 

會費:

1.    會員須繳交會費一百元正,並成為本會永久會員。

2.    會費若有更改,須經執行委員會動議,再交由會員大會通過。

3.    已交會費概不發還。

 

組織:

1.   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;在會員大員休會期間,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。

2      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。

3.    周年大會上,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。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,須於開會前七天送交各會員。

4.    在接獲最少三十名或百分之三的會員(以較多者為準),提出列名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,主席須於十五天內,召開特別會員大會,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,須於開會前七天送交各會員。

5.   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分之五或五十人(以較少數為準),議決事項(除解散本會及修章動議外)均以投票者多數取決;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,主席可投決定性的一票。

6.    若會員大會流會,執行委員會得一星期後召開另一次會員大會,該次會員大會無法定人數規定,議決事項之處理與第(5)項相同。

7.    所有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案,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。

8.    執行委員會有主要委員十四人。

9.    執行委員會以互選方式選出以下委員:

主席(一人):

負責召開並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,帶領執行委員推行會務。

副主席(二人):

協助主席推行會務,並於主席缺席時,執行主席職權。

司庫(一人):

處理一切收支帳目,每年須將財政報告交執行委員會審核,並提交委員會通過。

文書(二人):

處理一切文書及紀錄存檔工作。

康樂(三人):

策劃本會之一切康樂活動。

學術(二人):

策劃本會之一切學術活動。

聯絡(二人):

負責聯絡會員。

總務(一人):

負責購置用品、佈置會場、印發通訊及其他一切事務工作。

委員(八人)

10.  執行委員會之任期為三年,由每年十二月一日至第四年十一月三十一日,而當選者可連任兩屆,期滿後須停任兩年,方可再度參選。

11. 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須召開會議三次,合法之出席人數為百分之五十或以上。

12.  在上述所有會議中,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,主席可投決定性的一票。

13.  年中若有遺缺,執行委員會有委任某會員之權力。

14.  各會員及執行委員會成員除非得到執行委員會議決通過,否則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和發表言論;凡違反此項規定,本會保留一切追究權利。

15.  執行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。

 

財政:

1.   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十二月一日至翌年十一月三十日。

2.    一切支出,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,或為本會行政費用。

3.    執行委員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以作獎品或其他事項之用。

4.    由一位顧問老師開設戶口,並把司庫收集的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該帳戶。開支將由顧問老師提取款項,並交予司庫。

5.    所有支出事先須獲委員會同意,但少於港幣五百元之支出,可於付款後,連同單據,提請執行委員會追認。

6.    須於會員大會時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,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,核算本會全年收支帳項。

7.    司庫須於執行委員會會議中,報告財政狀況,並須於會員大會時提交財政報告。

8.   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六年。

9.    本會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所收之經費。

 

選舉:

1.     執行委員會負責會員大會之工作。

2.     籌備委員會由本校舊生擔任。

3.     執行委員會須於會員大會前兩星期確定參選名單,並通知會員。

 

修章:

修章動議須由會員一人動議,四人和議,於會員大會或特別大會前兩星期提出,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過半數人士通過,並交社團註冊處批准,方能生效。

 

解散本會:

若獲出席會員三份之二的合法人數通過,得解散本會;結束本會時,清還所有債務後,若有盈餘,則交由校方處理,用作學生福利事務。

 

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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